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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修改劳动法规要找好平衡点
近年来,不断有声音呼吁修改现行劳动合同法,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一份报告称,“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11月8日新华网)。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施行至今,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一直争论不断。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修法的声音更多,不仅财政部负责人指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而且不少来自企业界的代表委员均认为,这一法律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发展明显不利。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确倾斜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主要是基于过去劳资双方地位极不平等考虑的。假如劳资双方地位如今已经实现平等,那么应该修改劳动合同法使之平等对待企业和劳动者;但如果今天仍是企业处于强势地位,那即使修法调整法律天平倾斜度,也要适当“偏爱”劳动者,因为法律保护弱者是应有之义。
此次修法的建议主要来源于企业。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企业界代表为了自己利益呼吁修法,还是有关方面替企业呼吁修法,这都是一种正常现象,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需警惕被企业牵着鼻子走,不能被企业界意见所左右,修法建议者以及立法者必须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企业界对这一规定意见最多,有企业负责人称“如果签了,员工以后有问题就不好开掉了。如果不签,就得给他经济补偿。”似乎压力全在企业这边,但实际情况是,即使劳资双方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等于企业不能辞退员工,因为企业变相辞退员工的方式多种多样。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就给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从很多网友的反馈意见看,即使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照样可以通过强行调岗、降薪逼员工辞职。
而且,不少企业还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做法是,对于连续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企业并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选择了劳务派遣公司,一样的员工,干一样的活,企业却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未必都把压力甩给企业。
不可否认,现行劳动合同法给了个别员工“劳动碰瓷”的机会。比如去年北京市高院指出,有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诉求不切实际,甚至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优势恶意起诉,这必然造成企业成本增加。这提醒我们需要完善法律,但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就错了。
目前,建议修法主要来自企业界意见,这类意见不仅数量多而且音量大。劳动者如何看待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关声音却很少,其中,作为企业职员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晓庆就建议,若修法还应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就是说,有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时,不能被表面意见所影响,而是要打捞各类企业和职工的声音。
其实,劳动合同法该修订的不只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引发争议较大的条款,还要系统梳理这一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对其进行全面修订。因为劳动法规的完善关键在于找准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平衡点,也就是既需要深入摸底企业,也需要广泛调查职工,让双方充分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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