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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三支一扶公基备考:刑法之故意犯罪形态探析
在刑法中,犯罪的形态是重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难点,在大家学习的过程中,要求在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完全理解并且能够分析案例,是学习的终极目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时候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还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相对于犯罪既遂而言,这些情况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依次分别被称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我们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思路来分析题目呢?
首先,第一步是判断行为是否外化为客观的犯罪行为,只有行为人将自己主观犯罪意志付诸实施,这时候才能存在犯罪行为,才有讨论犯罪的必要。举例来说,张三在日记中列出十几种杀人方式,但是随即打消念头,并没有实施,这种思想犯压根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犯罪形态的问题。
其次,分析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主观上不敢犯、不想犯,还是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犯,如果是前者那么属于犯罪中止,后者则属于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比如说,“张三在撬李斯家门锁的时候,听到隔壁有脚步声,所以停止返回家中”,本题中,张三并不是因为被发现而未得逞,而是自己主观上不敢继续犯罪导致的犯罪未完成,因此属于犯罪中止。
最后,如果犯罪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犯,那么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点就在于“着手”的认定。根据司法考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法益紧迫说”,认为行为产生了侵犯法律利益的具体危险状态就是着手。比如说,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将他人占有的财务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但是行为人进入特定的场所(办公室)开始物色财物时,就可以认定盗窃罪的着手。再比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等行为,就是抢劫罪的着手。
(编辑:guofe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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