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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之人大职权知多少
纵观近几年公务员联考的题目设置,常识可谓是无所不有。从宪法、刑法、民法,到人文历史、地理科技,大到国家政策,细到迫击炮的运用。如此繁杂的考试范围,往往令众多公考学生头疼不已。其考察的目的就是要测试学生对国家社会各个层面的知识积累,以及国家重要事件的关注度。
说到重要事件,人大会议永远是重点。人大会议不仅要商议、解决一些国家重大问题,更与你我生活中的小问题息息相关。假期的设置、高速公路的免费政策,这些都来自于人大代表的提议。作为励志为人民服务的准公务员,我们必须也应该对人大有最基本的认识。所以,这自然也就是常识考察的重点之一。
今天,就由华小图为大家带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职权的介绍。从往年的各项考试来看,全国人大的职权可考点集中,反复考察频率高,如果对这部分内容能够做到熟练掌握,备考之路便事半功倍。
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监督机关,其对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有着“修改”的权力。此权力只属于全国人大,各位考生务必谨记。对于宪法相关的权力,还有“解释”与“监督”。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而监督宪法的职权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所有。
另外,全国人大还需要选举出几个国家机构的最高领导人。简单说就是“四个选举”,即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此之外,全国人大还有其他需要同学们识记的考点,下面我们作出总结,便于同学们记忆。
职权: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细数一下,人大的职权真是不少,大家在备考期间就要更多的留心和积累,补充这方面的常识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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