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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常识 刑讯逼供证据排除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采取殴打 、 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 使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 、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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