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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常识法律部分高频知识(二)
事业单位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法律基本理论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
行政法常考点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真题2.(2017国考地市级-1)下列情形属于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A.甲市公安局处理治安案件出具的调解书
B.乙市人民政府对于确认矿藏所有权的决定
C. 丙市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
D.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丁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错误,调解书不属于行政法调节范围。B项正确,行政确认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C项错误,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处分不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D项错误,丁市人民政府颁布地方政府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提起行政复议,但仅仅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因此规章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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