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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彰加分
(一)表彰加分的条件和分值
按照中央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和《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以及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关于公布我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见附件4)中所列的有关表彰项目和表彰实施机关的规定,规范面向优秀工人农民村(社区)干部劳模招考的加分,对所涉及的表彰实施机关和项目进行审核。
报考面向优秀工人农民职位的人员所获表彰的有效时限为近5年获得的有关表彰,报考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的人员所获表彰的有效时限为任村(社区)干部期间获得的有关表彰。
符合上述有关表彰项目、实施机关和表彰时限等规定的,按所获表彰层级,予以加分:
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加8分;
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加7分;
获得省级部门(含副省级市的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6分。
(二)加分程序
报考面向优秀工人农民职位的人员,应于4月25日8:00至27日17:00前向报考职位所在市区公务员局(人社局)提交加分申请、表彰文件、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区公务员局(人社局)按照表彰加分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报考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劳模职位招考的人员在现场报名时一并递交加分申请等报考资料,由各县委组织部一并受理。
在规定时限内已提交了加分申请,但在公示前未能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终止加分。
(三)加分认定
加分人员情况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加分。多次获得表彰或奖励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值给予加分。加分不累计。所加分值计入笔试成绩,合成为笔试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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