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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意味着尚在母亲腹中未出生,生活中我们习惯性的称之为遗腹子。
从民法上来讲,胎儿及未出生,也就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不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这种制度,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有资格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法律规定可见,对于胎儿而言,虽未出生不享有继承权,法律却规定了胎儿预留份,此规定意在为出生的胎儿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维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权,这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规定。
有学生问过这样一道关于胎儿预留份的题,我们顺便用这道题来学习胎儿预留份制度。
【例题】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甲、其妻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份额8000元,胎儿出生10小时后死亡,这8000元应( )。
A. 由甲继承
B. 由乙继承
C. 由丙、丁继承
D. 由甲、乙、丙、丁继承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这道题的题干中已经交代保留了胎儿的份额8000元,这8000元究竟应该怎么处理,我们可以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胎儿顺利出生,那么意味着胎儿已经是民事主体了,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么此时的婴儿顺理成章的继承了原本为他保留的8000元。
第二种情况:胎儿在腹中即为死体,即便生下来也是死体,这种情况下,原本为胎儿保留的8000元则不能被其继承。8000元此时仍为陈某的遗产,应该再次回到陈某处,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再一轮的继承,即由其母甲,其妻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
第三种情况,胎儿顺利出生,但几分钟之后因为突发状况而夭折。胎儿出生意味着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继承为他保留的8000元,而之后死亡,那么这8000元就变成了婴儿的遗产。婴儿当然没有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走。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婴儿没有配偶,没有子女,没有父亲,有母亲,所以这8000元最终由乙来继承。
胎儿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我国用法律的方式对其权益加以保护,但二十多年来,仍然停留在简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8条,并未做过多的解释或扩充。为充分保障胎儿的利益,我国应当完善相关立法。
最后顺便说一点,如果母亲附中的胎儿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保留胎儿预留份的时候,则应该按照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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