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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中国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于2014年11月1日进行了新的修订,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有了很大的调整,有增加的部分,有删减的部分。我们对新修改后的内容进行总结,包括法院可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法院不可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用表格的形式为大家呈现出来,为大家的复习备考提供方便。
可受理 |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不可受理 |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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