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8 15:04:05 陕西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www.huatu.com/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三、法律篇
一、法理学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作用(评价他人)、教育作用(教育大多数)、预测作用(预测你我他)、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
2.关于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
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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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效力 |
一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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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 |
法律何时生效、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
3.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和政策。
二、宪法
1.宪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
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①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2.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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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
宗教信仰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
人身自由 |
生命权。 |
人身自由,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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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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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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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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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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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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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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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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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性质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
职权 |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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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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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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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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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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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
三、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构成
(1)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危害行为、结果、时间、地点和方法。
(3)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a起因:针对现实不法侵害;b时间: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c主观:具有防卫的意图;d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e限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
★概念: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a起因: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b时间: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c对象:无辜第三者的权益;d主观:具有避险意图;e限度: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不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适用的人群: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四、民法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点:a物权以物为客体;b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c物权具有排他性;d物权是绝对权。
2.知识产权
(1)著作权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a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b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c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d时事新闻;e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保护期间:
a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b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专利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不予保护的范围
a科学发现;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动物和植物品种;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保护期间:20年、10年(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三)商标权
客体:可视性标志、显著性、合法性
期限:10年,可续展
五、行政法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特征: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b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c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e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2.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说明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
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
部门派出机构 |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
多个行政机关 |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
被撤销的机关 |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
(编辑:小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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