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暂行)》的通
2014-08-22 14:20:28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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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4年7月23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韩润社 029—88668691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8月13日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工读学校、成人技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受理。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或民办学校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四)对特殊情况处理意见如下:
1.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选取一种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资格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学段任教学科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多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且教学人员打通使用的情况下,按最高学段或任教学科对应的教师资格种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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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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