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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测查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动,很多同学却在这个比较简单的考点面前束手无策,犹豫不定。对于这一部分知识的掌握,十分有利于提高大家的成绩。华图教育的资深专职老师就在这里给大家梳理出最可测查的内容,使大家在备考时有的放矢。
一、行政职务的产生
(一)选任: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例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二)委任:委任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与选任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前者不通过选举方式。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例如,根据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任免国务院的个别组成人员,决定任免驻外全权大使;国务院有权任免国务院办公机构的副秘书长、各办公室的正副主任、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等。
(三)调任: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程序比以上两种简单,如科员、办事员、收发员等。
(四)聘任: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一)降职。降职是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到较低的职务。
降职属于行政处分,适用条件如下:
有违法乱纪失职行为的;
连续两年考核成绩列为不合格的;
能力弱,水平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由于调整机构,撤销原工作单位或压缩人员而对某些人员作降职安排的;
本人请求降职,理由充足的。
(二)调职。调职也叫调动工作,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位担任相同的职务。
(三)升职。升职是指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被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所谓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罢免。罢免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依照地方组织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二)撤职。撤职是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失职公务员所作的一种行政处分。它是一项单方的行政制裁措施。
(三)辞职。辞职是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只有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因此,辞职申请被批准之前,申请人不得放弃职权,否则须承担失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免职。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它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5、退休的;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是国家公务员由于年老多病或因其他原因,脱离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制度。
以此文为大家的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考试加油,预祝大家马到成功!
胡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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