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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说,本案影响巨大,不能保证所有表达都妥当、准确。但那种以为终审之前,媒体就不能介入调查、否则就是“未审先判”,则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机械的理解。
新闻报道不等同于司法判决,不能以司法判决的标准,取代新闻真实性标准。法学家朱苏力曾在《犯罪、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一文中专门探讨过这个问题:在判决前,一个被强奸的女子就不能说强奸者是“罪犯”,只能说他是个“嫌疑人”?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对象仅仅有“嫌疑”,不确认他是凶手,为什么还要起诉他呢?但不起诉永远不能确认他是凶手……这似乎进入了死循环。
其实,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在判案时不能先入为主地认定被告人是罪犯,而要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判决无罪。无罪推定是一个司法原则,不能无原则地泛化到新闻报道,乃至口语表达中。
申言之,公众知情权与无罪推定应有平衡,不能把公众知情权污名为“窥私欲”。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依法主动披露案情进展,另一方面,在不影响案件侦破审判、不伤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媒体有权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背景做出调查报道。十多年前的朱令案,如果当时舆论监督发达、警方办案透明,即便无法破案,也不会留下太多蹊跷,让当事人终身难以洗脱猜疑。
知名学府曝出投毒案,公众有理由震惊、愤怒,也会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寝室关系、医学生的压力等进行反思,虽然未必与最终披露的案情严丝合缝,但人毕竟是一种会反思的动物;我们不但求真,也同时求善求美。在悲剧面前,我们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让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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