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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握个手!您的车不能停在马路上,请离开!”7月14日下午,在合肥市北二环,“洋城管”普林斯用不太熟练的中文规劝一个违章停车的司机。普林斯是一名来自中非的留学生,他当天和来自阿富汗的贾瓦德、南非的秦波一起受聘为庐阳区杏花村街道的城市管理志愿者,与城管一起上街执法。
志愿者是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志愿者大多在服务领域,如城市卫生等方面,他们志愿服务的精神理应得到赞扬。现在城管上街执法也聘用志愿者,这是笔者第一次看到。
虽然有关部门称,聘请外国友人担任城市管理志愿者,是希望外国朋友也能关心合肥的城市管理工作,和广大市民一起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而努力,这么做表面上看起来不错,但是笔者依然感觉到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不得不注意。
一方面城管在履行管理城市职责的过程中往往涉及执法。执法不是一般的服务,它往往涉及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因而当发生矛盾时,会代表国家采用一定的强制方式。这明显和其他服务不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执法者首先要有执法资格才能执法。其他工作人员顶多只能协助在现场的具有执法权(即具备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志愿者不具有执法资格,他们上街执法是否存在问题?
更重要的是,外国志愿者是不是熟悉中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规章,如果只是会说中国话,就让他们上街执法,这样的执法能不让人担忧吗?在很多城市,我们的一些城管,他们懂的中国法律比外国志愿者多,但依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在让一个不懂太多中国法律的外国志愿者来上街执法,能保证不会出现问题吗?
另一方面,一旦志愿者上街进行执法,出现执法错误,如果给群众带来损失,谁承担赔偿责任。很多时候,志愿者的志愿活动,是志愿的,和其他组织不是真正的劳动聘用关系,那么他们造成的损失是不是由组织者来赔偿,恐怕这里面又涉及一些法律问题。
如果这一方式被推广了,那么很多执法领域都会喜欢聘用志愿者,因为遇到什么问题,就可以让志愿者上街执法,用违法的手段解决问题。过去我们看到在执法中很多违法事情都是临时人员干的。现在有了志愿者执法,那么这些问题都可能推给志愿者,他们能受到什么处分?
所以,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城管聘用志愿者执法会带来很多问题,而且在执法领域聘用志愿者,也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不相符合。所以,我认为城管不适宜聘用志愿者执法,如果真的想聘用,也不宜执法,应该仅限于组织志愿者参加上街服务方面的活动。
相关评论:
洋城管,给形象加分了么
三个“洋城管”很卖力,忙得汗流浃背,说是要为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合肥“做点贡献”。也许“外来和尚好念经”,但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还得靠国人自己的真心努力。比如城管的执法形象文明不文明、合法不合法就很重要,请来“洋城管”,能解决什么问题呢?是想为自己的形象加分,还是想弘扬本国优秀的城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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